(2017)苏0582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张家港。1996年4月5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2月11日释放。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付申、被告人殷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江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香南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8mg/100ml。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殷某某有前科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勤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