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昊蕴莱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胜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春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昊蕴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胜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春江,黄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69号原告:重庆昊蕴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19-2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重庆胜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白鹤村2号科威高技术综合大楼3楼D区47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江。被告:陈春江。被告:黄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昊蕴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胜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春江、黄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昊蕴莱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