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1、孟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49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孟某1,男,51岁。被告孟某2,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1、孟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