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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1、孟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1,孟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49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孟某1,男,51岁。被告孟某2,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孟某1、孟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