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2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保田与闫建国、李翠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田,闫建国,李翠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359-2号原告王保田,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闫建国,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翠萍,女,成年人,住嘉祥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驻济宁市古槐辖区红星中路23号。负责人张丽闽,该公司经理。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235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闫建国驾驶鲁H×××××1轻型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5月11日李翠萍交纳两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闫建国驾驶鲁H×××××1轻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闫建国驾驶的鲁H×××××轻型货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