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春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花,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人,家住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柯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花自2015年1月开始向一名绰号为“那哥”的人(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白粉”后再转卖给王某、唐某等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利润。其中,2015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王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60元的毒品“白粉”给王某。同年3月3日,王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王某。同年3月5日,王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王某;同日,陈春花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市场门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唐某。同年3月6日,王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王某。同年3月7日上午,唐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唐某。同年3月8日上午,唐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唐某。同年3月9日上午,唐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东海岛东山镇北山路口出卖了30元的毒品“白粉”给唐某。同年3月10日上午,唐某用公用电话打给陈春花要求购买毒品“白粉”,陈春花即在家中准备出门出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缴获疑似毒品7小包。后经毒品检验鉴定,缴获的7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净重0.2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春花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的物证毒品7小包、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通话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唐某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出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春花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春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陈春花八次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陈春花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春花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春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七小包,均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动车一辆,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