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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公司与巩建刚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巩建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6民督5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银河街181号管委会办公楼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华,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巩建刚,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巩建刚是天然城市花园小区业主,住房面积为86.33平方米。原告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供暖服务,在原告正常履行供暖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巩建刚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共计3个采暖季未向原告缴纳采暖费,累计拖欠采暖费5697.78元。申请人向我院提供缴费通知单用以证实以上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巩建刚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暖费5697.7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巩建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天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采暖费5697.78元。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巩建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裴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