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6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晨曦与马文儒、杨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曦,马文儒,杨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73号申请人:李晨曦,女,汉族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裕辉,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马文儒,女,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杨成,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晨曦诉被告马文儒、杨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晨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文儒、杨成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7663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晨曦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上载明的776630元的财产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晨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文儒、杨成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7663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