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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德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林德凤,徐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7行审3号申请人龙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中山街上东门6号。法定代表人廖智勇,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林德凤,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申请人徐小琴,女,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申请人龙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9日作出龙计生征决[2016]第15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送达后因被申请人林德凤、徐小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对该征收决定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征收决定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龙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9日作出的龙计生征决[2016]第150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自动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0520元。如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圣审判员 : 王 勇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