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雅楠与付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赵雅楠,付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275号原告:赵雅楠。被告:付长亮。原告赵雅楠与被告付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雅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长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雅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长亮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7.56%给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付长亮于2016年2月25日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4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经多次向被告付长亮催要,至今未归还。原告赵雅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金额5万元。被告付长亮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被告付长亮向原告赵雅楠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4月25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年利率7.56%”,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经原告赵雅楠多次催要,被告付长亮均推脱不还。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借条;2.原告赵雅楠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付长亮向原告赵雅楠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6年4月25日前偿还本息,有借条予以证实,证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付长亮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原告赵雅楠主张由被告付长亮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7.5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长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雅楠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56%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付长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馨审 判 员 孟庆园人民陪审员 甄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