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苗青山与和顺县客都购物广场、徐星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青山,和顺县客都购物广场,徐星雷,徐海云,陈忠海,全显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372号原告苗青山,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生,和顺县青城镇人,中铁十二局职工,现住和顺县。被告和顺县客都购物广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和顺县新建街。经营者徐海云,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现住,和顺县。第三人徐海云,男,汉族,1959年3月28日生,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桥头巷10号人。被告徐星雷,男,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大箬岩镇钱泉村人,现住阳泉市盂县。第三人陈忠海,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第三人全显潮,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浙江省永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青山诉被告和顺县客都购物广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青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青山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苗青山负担。审判长 郜文庆审判员 郭瑞芳审判员 杨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