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吾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233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林吾三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4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6页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的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吾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