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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行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吾三与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233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林吾三诉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4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6页告知上诉权、上诉期限的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吾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