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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红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79号之一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050719X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60号香樟公寓内。法定代表人:黄建东。委托代理人:章宏春,该公司职员。被告:施红兵,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交纳146.5元,由原告杭州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谈晓丽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