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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范强的拍卖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山,范强,王梅英,范溥溪,曹任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山,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权利华,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强,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梅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范强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贾平均,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溥溪,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范强之子。被告曹任静,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范溥溪之妻。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范强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中心的房产证号为遂沈00007143的房产自东向西房屋第1/2间予以查封,但被执行人范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遂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8民初127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范强的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中心的房产证号为遂沈00007143的房产自东向西房屋第1、2间并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范强位于遂平县沈寨乡沈寨街中心的房产证号为(遂沈00007***)的房产自东向西房屋第1/2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贾耀坤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二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