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与苏林、张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苏林,张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金塔小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枝,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兰,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林,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苏寨村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林、张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保朔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兰,被上诉人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财保朔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不真实,系单方委托形成,且明显超过合理价格,故应重新鉴定。2.上诉人积极履行定损义务,已赔付苏林22037元,故不应再赔付车辆损失费用。苏林答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苏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张吉、大地财保朔州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33143元,施救费2500元,鉴定费2000元,共37643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2月13日,席国栋驾驶X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应县南河种镇东堡村北路段,遇张吉驾驶晋X号轿车由西向东并向右转弯,席国栋在避险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与路边的树木发生碰撞,后车辆产生旋转又与张吉驾驶的晋X号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吉负事故全部责任,席国栋无责任。X号轿车系苏林所有。张吉驾驶晋X号轿车在大地财保朔州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200000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苏林支出施救费2500元。2016年8月3日,苏林通过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对X号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修复X车辆的费用为48180元,修理工时费为7000元。苏林支出鉴定费2000元。另查明: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赔付苏林22037元。原审法院认为,苏林、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对苏林的车辆损失,张吉应予赔偿。张吉所驾晋X号轿车在大地财保朔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故对张吉给苏林造成的损失,应由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苏林。关于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庭审中所提重新鉴定车损问题,因在事故发生后,大地财保朔州公司有义务对车辆进行定损,但其未能积极履行定损义务,在苏林对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并进行了修理的情况下,大地财保朔州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不予支持。故对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苏林所遭受车辆损失为55180元及苏林支出的施救费2500元,共计57680元,由大地财保朔州公司直接赔付苏林。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已赔付苏林的22037元在实际履行时予以扣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苏林支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35643元。案件受理费741元、鉴定费2000元,由张吉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2、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再向苏林支付车辆损失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关于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审查,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的资质齐全,具有有效执业许可执照,鉴定人员资质齐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并且大地财保朔州公司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证实该鉴定结论不真实,原审据此认定车损并无不当,故大地财保朔州公司所提该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再向苏林支付车辆损失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虽然大地财保朔州公司通过自己指定的修理厂积极履行了定损义务,并在定损后直接给付修理厂22037元用于修理涉案车辆,但该费用不足以完全修复涉案车辆,后经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修复费用为48180元,修理工时费7000元。因该结论合法有效,故苏林的车辆修复费差额部分仍应由大地财保朔州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大地财保朔州公司所提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地财保朔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1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