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财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春霞、刘修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春霞,刘修梅,刘学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40号申请人李春霞,女,198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系牟瑞华之妻)被申请人刘修梅,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系张来良之妻)被申请人刘学保,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春霞诉被申请人刘修梅、刘学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修梅(系张来良之妻)驾驶的鲁G×××××号三轮汽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刘学保驾驶的鲁V×××××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阚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