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与赵宇、岳三容、赵文、郝丽萍、赵玉、黄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赵文,郝丽萍,赵宇,岳三容,赵玉,黄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负责人:李竹君,行长。被执行人:赵文,男,生于1981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执行人:郝丽萍,女,生于1982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宇,男,生于1965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岳三容,女,生于1969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赵玉,男,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居民。被执行人:黄秀华,女,生于1963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宇、岳三容、赵文、郝丽萍、赵玉、黄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7816.23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67元;③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816.23元及利息2943.9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梓潼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5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朝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