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韩平与广元市朝天区粮油购销公司、白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平,广元市朝天区粮油购销公司,白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414号原告:韩平,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元市朝天区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文昌路**号。法定代表人:白长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友元,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白长峰,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韩平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粮油购销公司、第三人白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韩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0元,由原告韩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朱荣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