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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张成顺与余继平、刘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顺,余继平,刘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顺,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余继平,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刘加良,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张成顺与余继平、刘加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余继平、刘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余继平向张成顺给付各项损失费10000元,刘加良向张成顺给付各项损失费15000元;二、向张成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余继平承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50元;张成顺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及执行费125元。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余继平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张成顺履行完毕所有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刘加良在外务工未归,申请执行人张成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加良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成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