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许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许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46号原告:陈海军,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许笠,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许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军撤回对被告许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海军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