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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许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许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146号原告:陈海军,男,198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许笠,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许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笠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海军撤回对被告许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海军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