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红卫诉李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卫,李创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211号原告:吴红卫。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创兴。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红卫诉被告李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卫撤回对被告李创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灵平审 判 员 李春兰人民陪审员 邹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