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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吴红卫诉李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卫,李创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2211号原告:吴红卫。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创兴。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红卫诉被告李创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卫撤回对被告李创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灵平审 判 员  李春兰人民陪审员  邹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