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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佳林与李志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佳林,李志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736号申请人杜佳林,男,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黑妞,系申请人杜佳林父亲。被执行人李志佳,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杜佳林申请执行李志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杜佳林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申请人损失224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20元、执行费24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志佳给付申请人杜佳林现金2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