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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谈伟与罗新颖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伟,罗新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特19号申请人:谈伟,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申请人:罗新颖,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谈伟与申请人罗新颖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谈伟与申请人罗新颖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罗新颖自愿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所借申请人谈伟借款本金10万元整,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当事人对以上协议无异议,自愿依协议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谈伟与申请人罗新颖于2017年4月14日经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广法人调协字(2017)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同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子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