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章雷与姜普、姜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章雷,姜普,姜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2173号原告:白章雷,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翔宇。被告:姜普,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姜艳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白章雷与被告姜普、姜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章雷的委托代理人张翔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普、姜艳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章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9日,被告姜普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个月,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被告姜艳涛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原告3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姜普、姜艳涛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姜普向原告白章雷借款4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姜普向原告白章雷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9日始至2015年3月29日止,共计两个月。被告姜艳涛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时约定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为两年。当日,被告姜普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白章雷现金(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已收讫,借款人姜普,身份证号,日期2015年1月2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白章雷收到还款30000元,剩余10000元借款被告姜普至今未还,被告姜艳涛亦未代偿。本院认为,被告姜普向原告白章雷借款40000元,有借款合同和借条为证,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姜普于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足额偿还原告,有悖诚信,应承担继续偿还剩余借款10000元的违约责任。被告姜艳涛作为被告姜普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在被告姜普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向原告白章雷履行代偿义务。综上,原告白章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章雷剩余借款10000元,被告姜艳涛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姜艳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姜普、姜艳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同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