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0号申请执行人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某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案款123000.0元,承担执行费1745.0元。现因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表示经营好转后马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