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春霞;陈海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霞,陈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190号申请人刘春霞,女。被申请人陈海清,男。申请人刘春霞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海清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四中学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元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街支行;账号:XX)。申请人刘春霞提供自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刘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海清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四中学领取的工资予以冻结每月冻结XX元直至XX元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街支行;账号:XX)。二、对申请人刘春霞自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刘春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春霞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