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萍、王涛、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杨萍,王涛,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碑林区。负责人杨新丰。被执行人杨萍,女。被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张满年。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杨萍、王涛、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支付全部贷款本息155184.51元及案件诉讼费3884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