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财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东元、王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元,王小翠,金利桥,余宗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2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刘东元,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王小翠,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申请人刘东元妻子。被申请人:金利桥,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余宗胜,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东元、王小翠、金利桥、余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1721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东元、王小翠、金利桥、余宗胜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6705.21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或应得收益,期限两年。现因被申请人在庭外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东元、王小翠、金利桥、余宗胜上述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东元、王小翠、金利桥、余宗胜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76705.21元的冻结或对其等额价值财产或应得收益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787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