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5825朱军民与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民,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82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民,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陶敏、马晓东(受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建军(曾用名李建军),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754号朱军民与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军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7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