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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5825朱军民与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民,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825号申请执行人朱军民,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陶敏、马晓东(受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华建军(曾用名李建军),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754号朱军民与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军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要求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由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675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