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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邹娘辉、谢赞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娘辉,谢赞奔,谢照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邹娘辉,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桂管理区沙田。申请执行人:谢赞奔,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谢照映,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申请执行人邹娘辉、谢赞奔与被执行人谢照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