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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伟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绰号“罗三、三哥”),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2016年12月1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东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吸毒人员邹某用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罗伟,要求购买一套货的毒品,(一套货指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加一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罗伟答应,并谈好价格为200元,然后双方来到约定的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松山坪“一方乡土”饭店附近,罗伟将重约0.7克的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吸毒人员邹某,邹某支付了200元现金给被告人罗伟。2016年12月10日17时许,吸毒人员邹某又找被告人罗伟要求购买三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二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双方谈好价格为700元,并约定在新化县上梅镇新化二小门口交易。之后,吸毒人员邹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700元给了被告人罗伟。在约定地点,被告人罗伟将三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小包重约0.7克)和二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了吸毒人员邹某。2、2016年12月5日左右一天的1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用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罗伟要求购买“一套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谈好价格为200元,并约定在被告人罗伟家屋后往资江河堤路的上坡处交易。尔后,双方赶到约定地点,被告人罗伟贩卖重约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交给吸毒人员刘某,刘某支付给罗伟现金150元,赊欠50元。2016年12月12日2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再次用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罗伟,要求购买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上次的交易地点进行交易,购买毒品的钱由罗伟从向刘某先前的500元借款中扣除。然后,被告人罗伟在约定地点贩卖了重约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刘某。综上,被告人罗伟贩卖毒品四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重约4.2克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4粒。另查明,被告人罗伟被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严重。被告人罗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伟在新化县上梅镇古城路松山坪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手机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邹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伟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学军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曾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