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935号原告贾某,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王某,女,33岁,住大厂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