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庆均传国红与李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均,传国红,李中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613号原告:曾庆均,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传国红,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中君,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均、传国红与被告李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均、传国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均、传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曾庆均、传国红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华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