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潘文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华,刘辉,吴恩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潘文华,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定兴县被执行人:吴恩涛,男,汉族,1967年8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潘文华申请执行刘辉、吴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