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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淑英与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英,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8行初40号原告黄淑英,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委托代理人赖磊钤,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松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王毅荣,局长。委托代理人金超,男,在被告处工作。委托代理人周轶,男,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夏科家,区长。委托代理人裴如英,女,在被告处工作。原告黄淑英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青府复决字(2017)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峰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