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三社,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494-3号申请执行人: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三社。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号。被执行人:四川安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号*栋*层*号。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663834.80元,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68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