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娟与蒋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娟,蒋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201号原告夏娟,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蒋翠平,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夏娟诉被告蒋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夏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开庭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夏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