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富国与肖英语、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富国,肖英语,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497号原告:卢富国,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肖英语,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济源市。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2号院1号楼29层2908号。法定代表人:邓一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富国与被告肖英语、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设集团公司)、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建筑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富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华峰、被告肖英语,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磊、���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38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被告肖英语雇佣原告到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在济源××区××、××、××楼及车库工地打混凝土。完工后,原告的工资338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被告肖英语辩称,原告受其雇佣属实,但因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原告工资。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辩称,1、其公司将济源升龙城B地块2#、3#、5#、6#楼及车库项目分包给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原告起诉其公司,主体不适合,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工资,要求其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辩称,济源升龙城B区尚未竣工验收,被告肖英语在其公司承包的活还没干完,双方未结算完毕,尚欠小部分工程款未付。另因被告肖英语打架事件,其公司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的纠纷尚在诉讼中,若公司确定还欠被告肖英语工程款,愿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虽各方当事人对部分证据有争议,但均是以不清楚表示异议,并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7日,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将济源升龙城B地块2#、3#、5#、6#楼及车库项目分包给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后金峰建筑劳务公司将砼分项工程发包给被告肖英语。原告跟随被告肖英语在升龙城B地块2#、3#、6#楼及车库打混凝土。2016年9月7日,被告肖英语给包含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工资3380元,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肖英语雇佣到升龙城B地块2#、3#、6#楼及车库打混凝土,且肖英语就应付工资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肖英语应当支付原告工资3380元。原告另要求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责任,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辩称与被告肖英语之间存在其他纠纷,若能确定公司还欠肖英语工程款,愿意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金峰建筑劳务公司将砼分项工程发包给被告肖英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肖英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说明该��司在发包所承包工程时并未对被告肖英语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予以审查,对欠付原告工资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而被告九鼎建设集团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被告金峰建筑劳务公司,与欠付原告工资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英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富国3380元;二、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卢富国对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英语负担,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苗苗审判员 王 婷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