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卡勤与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卡勤,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卡勤,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彩琴,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长庆油田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与贞观路十字雅荷四季城小区1号楼2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全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经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樊东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卡勤与被上诉人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卡勤原审中诉称,2014年8月7日其给陕西华鑫铝型材出借人民币三万元整,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期为一年,2015年8月7日该笔借款已到期,但一直未偿还借款本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卡勤称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居民小区以散发传单的形式借款给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现已无法查找,该院已受理多起以此方式的借款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数额巨大,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卡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张卡勤。上诉人张卡勤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民间借贷是合法的,理应受到保护。未央区法院受理了案件并要求支付了公告费,但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且,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能够找到住所地,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起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755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陕西华鑫铝型材有限公司、陕西鑫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达昌工贸有限公司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审裁定驳回潘顺利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卡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延萍审判员 田丽娟审判员 马志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凤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