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利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24号罪犯张利,女,汉族,1984年9月10日生,文盲,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9日作出(2006)合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07月01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