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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兵兵、李云庆等与山东美合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兵兵,李云庆,王利平,杞芳芳,李玉环,王丽霞,孔德宸,云雪涛,李云香,李云霞,乔亚杰,张前进,云伟涛,乔高升,乔昂,山东美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456号原告:谢兵兵,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李云庆,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王利平,女,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杞芳芳,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李玉环,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王丽霞,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孔德宸,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云雪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李云香,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李云霞,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原告:乔亚杰,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张前进,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云伟涛,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乔高升,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乔昂,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观,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美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609662464,住所地曹县(青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晓培,公司经理。原告谢兵兵等15人与被告山东美合纺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谢兵兵等15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兵兵等15人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兵兵、李云庆、王利平、杞芳芳、李玉环、王丽霞、孔德宸、云雪涛、李云香、李云霞、乔亚杰、张前进、云伟涛、乔高升、乔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伦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