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市成丰饲料经营部、童必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成丰饲料经营部,童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成丰饲料经营部,住所地兰溪浩鑫物流。法定代表人:姜金芝。被执行人:童必珍,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市成丰饲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童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童必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83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573元,诉讼费461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2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