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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田阳、吴素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吴素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100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鸣、刘艳楠,男,系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阳,男,1991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吴素芳,女,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1号底层-6层。负责人:楼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阳、吴素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操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