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黑2704民初39号谭X;张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4民初39号原告谭X,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XX区XX科职工,住XXX省XX地区XX区XX镇XX街XX小区8号楼3单元401室。被告张X,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地区XX区XX镇XX街XX小区8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与被告张X离婚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X负担。审判员 张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