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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黑2704民初39号谭X;张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4民初39号原告谭X,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XX区XX科职工,住XXX省XX地区XX区XX镇XX街XX小区8号楼3单元401室。被告张X,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省XX地区XX区XX镇XX街XX小区8号楼3单元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与被告张X离婚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X负担。审判员  张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