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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被执行人姚伟平,男性,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十二委86组。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