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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雷振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雷振雨,肖勇,进贤县文港拓展钢笔配件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中大道100号海关大楼一、七楼,组织机构代码:68346195-6。负责人:王卓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振雨,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原审被告:肖勇,男,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陕西省人,住陕西省镇巴县。原审被告:进贤县文港拓展钢笔配件厂,住所地:进贤县文港镇野鸡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雷振雨、原审被告肖勇、进贤县文港拓展钢笔配件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庭外调解达成合意为由,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红龙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