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久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久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116号申请人:四川久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德政街22号。法定代表人廖紫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煊,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龙山镇迎宾路311号。法定代表人欧艳琼,执行董事。申请人四川久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久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坝州越西县林业局的待结苗木款1446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陈秀以其所有的价值663791.04元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10号16栋1单元6/7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14)第0075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陈秀位于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110号16栋1单元6/7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15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14)第0075号)后,对被申请人四川果观现代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坝州越西县林业局的待结苗木款1446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