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吕志华、孙有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吕志华,孙有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443号原告: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李云龙。被告:吕志华,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孙有占,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志华、孙有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孙有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托克托县红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孙有占的起诉。审判员 郝麟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