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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仕成申请执行张金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成,张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仕成,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被执行人张金珠,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6)黑0183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珠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