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34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林某,女,汉族,退休,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高某与被告林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某未预交诉讼费,且于5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审判员 汪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