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付加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付加萍,张新雨,新乡群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加萍,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审被告:张新雨,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原审被告:新乡群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七里营镇七四村。法定代表人丁纪岭,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雨,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加萍及原审被告张新雨、新乡群翔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雪云 更多数据: